平安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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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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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霸王条款、虚假宣传、销售误导
事由: 于 2020年一平安人寿推销保险,说他们公司产品各种好,介绍大小病可以报销,不想缴费可以取回本金就当存款,各种利诱下稀里糊涂答应了。介绍保险和购买过程都在外边办理,所有手续都是我亲戚拿着我的手机帮我操作的,没有严格执行录音录像。 业务员有以下几点违规: 一、业务员虚假宣传:以存钱为由,诱*本人投保,最终本金取不出来。违反了《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二、信息不透明‌:当时未看到合同,过了犹豫期大概一个月才拿来。销售人员未能完整披露产品信息,例如费用结构、保障范围等,使得消费者难以做出明智选择‌; 三、隐瞒退保条款‌:本人在购买后才意识到退保条件苛刻,而这些信息在购买时并未充分说明‌,没有充分介绍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我对于合同的理解和认同存在缺失; 四、保险公司霸王条款:保险一年一交,续保在未经本人同意且不知情就擅自扣款。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未经同意自动扣款的性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子商务法规定:若保险公司通过电子商务方式搭售商品或服务,并自动扣款,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保险公司未经同意自动扣款,违反了此规定。 今日特致函贵部门,旨在投诉我所了解的违规行为。我深感此事的严重性,并希望贵部门能够予以高度重视,公正处理! 诉求:要求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退还保费33788元
投诉问题
退款不及时、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投诉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霸王条款、虚假宣传、销售误导、态度恶劣
事由: 于2013年平安人寿保险一业务员推销保险,并介绍这个保险大小病可以报销,不想缴费可取回本金就当存款 。本人当时不想买的,后来多次纠缠,迫于无奈就答应了。本人未曾去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也没有录音录像。 2017年银保监会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办理人身险超过一年的重要环节必须录音录像,并且保存5-10年,需要出示相关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业务员完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2013年虽然还没开始实施,那说明保险公司一直存在漏洞,业务员忽悠投保人最后不承认,对于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业务员有以下几点违规: ‌ 一、信息不透明‌:销售人员未能完整披露产品信息,例如费用结构、保障范围等,使得消费者难以做出明智选择‌。当时未看到合同,过了一周才收到合同。业务员隐瞒合同内容,没有充分介绍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我对于合同的理解和认同存在缺失; 二、虚假宣传‌:为了吸引本人投保,业务员夸大产品优势或隐瞒潜在风险,以存款为由误导投保人,但最终与实际不符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三、隐瞒退保条款‌:本人在购买后才意识到退保条件苛刻,而这些信息在购买时并未充分说明‌; 四、 保险公司霸王条款:保险一年一交,续保在未经本人同意且不知情就擅自扣款。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未经同意自动扣款的性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子商务法规定:若保险公司通过电子商务方式搭售商品或服务,并自动扣款,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保险公司未经同意自动扣款,违反了此规定。 今日特致函贵部门,旨在投诉我所了解的违规行为。我深感此事的严重性,并希望贵部门能够予以高度重视,公正处理! 诉求:要求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全款退费 46223元。
投诉问题
退款不及时、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平安人寿虚假宣传诱导投保
我于2016年八月份在平安保险买的百万任我行,当时业务员跟我说教师年保30年十年交满期后连本带息退还,每年交14,700到十年以后交满之后退¥17,000,现在我发现他跟当时说的不一样,说交10年30年以后再退。这种说法不能接受,现在退保,他要扣很多钱。希望希望政府能出面解决这个问题,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平安人寿重复计费与强制捆绑销售
投诉机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投诉请求请求调查本人两份平安福保险(合同号 P050000****5、P050000****6)“主险和重疾险重复计费、附加险强制捆绑销售” 问题。 本人于 2017 年 2 月、10 月分别投保平安福 16、17 产品。发现:其一,主险与重疾险共享保额却分别收费,退保时仅按现金价值退还,远低于已缴保费;其二,被强制捆绑销售长期意外、豁免等附加险,累计已交保费超 10 万元,加重经济负担。 平安人寿上述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及说明义务规定,严重损害本*益。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平安人寿虚假宣传拒退保
从2020年开始买买到现在不想买了,要退保。他说只对现金价值我不答应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跟我讲有二十天的他说只退现金价值我不答应,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跟我讲有20天的冷静期可以退下来。可以不买的。这个是算虚假宣传,根本就没有让消费者看清楚合同就让我签字了。我签字的时候合同都还没有做下来。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平安人寿虚假宣传诱导购买保险
我于2010年5月在平安保险公司买的智盈人身产品,当时业务说赖姐买份保险,这个保险好,交10年今后生病住院可报销,到老了或者得癌症就可以退20万左右,我听他这样说觉得还可以,就买了,我交了14年,一共交了99295.5元,想到老了生病可以报销,得癌症要反20万左右,所以省吃简用的交了那么多钱,保险员当时并没有说(后面不交费就不报销了,也没说交的钱每个月都要扣费,结果账户的钱扣起很快,我交的钱要是扣完了,合同就失效了),买保险的时候就是想到老了生病的时间多,买保险有保障,结果花钱买的保险是……,这保险太坑人了,保险员当时要是给我讲了这些,打死我也不会买,叫任何人都不会买。业务员谢军违规销售,虚假宣传.隐瞒了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要求该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平安人寿保险未告知合同内容要求退保
2019年10月27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号码:P180****19405826,投保人姓名:康梅花,投保主险:平安大福星终身寿险,销售人员未告知保险内容: 第一:未告知,合同内容 第二:中途退保只能退现金价值部分 第三:未告知,附加长险,附加一年期短险 要求退还全部保费,请相关部门监管。非常感谢!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
平安福保险虚假宣传及理赔纠纷
2015年6月15日,我通过贵公司古蔺县业务员购买“平安福”保险。截至目前,已连续缴费10年,累计缴纳保费约10万元,剩余需缴保费仍约10万元,总保费支出预计达20万元。 投诉核心问题 1. 销售宣传与合同条款不符,未明确保障范围:业务员在销售时明确宣传“糖尿病可理赔”,但后续我涉及相关需求时,贵公司却以“糖尿病等级不达标”为由拒绝理赔,且投保时未对“糖尿病理赔等级”这一关键限制条件进行任何说明,存在明显误导。 2. 保额与保费严重失衡,投保时未充分告知:该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赔偿保额仅12万元,而我需累计缴纳约20万元保费,投入与保障严重不匹配。此前我就“保额过低”问题咨询业务员,对方仅以“年龄大,该产品就是这样”搪塞,未在投保前明确告知保额计算依据及保费与保额的对应关系,导致我做出错误投保决策。 诉求 平安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且当前保险方案已无法满足我的保障需求,现要求平安公司退还所交保费 投诉人:肖永强 联系电话189****0848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拒绝理赔
处理中
平安人寿保险虚假宣传误导投保
尊敬的平安保险客服中心/银保监会监管部门: 本人:刘华星,身份证号:36****198****18412,现就2018年12月23日购买的平安福保险(保单号:P1225****)相关问题正式提出投诉及全额退保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及误导经过 2018年12月23日,我经前女友相熟的平安保险业务员推荐投保平安福保险。因业务员与前女友存在熟人关系,基于信任未对其宣传内容产生戒备,且该业务员未向我出示或讲解保险合同具体条款,仅通过口头描述引导我完成投保。 其核心误导内容包括两点:一是虚构他人理赔案例,声称该保险可连续赔付多次,举例称“有人最高赔付120万,第二次赔付50万”,但经我近期核实,该保险实际最高赔付限额仅为51万,与宣传严重不符;二是虚假承诺保费返还,明确表示“身故后可以退回投保所交的全部保金”,而查阅保单条款及公开信息可知,平安福作为终身重疾险并无保费返还功能,仅在特定情况下可通过退保领取现金价值,且退保后保障随即终止。 投保后,该业务员未提供任何后续服务,我曾就此向保险公司投诉,但未得到有效处理。因长期被误导,我直至近期才知晓保单真实条款内容。 二、误导行为的违法违规依据 1.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业务员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通过虚构理赔案例、虚假承诺返还保费等方式传递虚假信息,直接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投保决策,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 违反保险销售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虚假陈述。业务员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误导,符合《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中关于欺诈性销售的认定情形。 三、诉求及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我正式提出全额退还已交保费的诉求,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业务员的误导行为构成欺诈,涉案保险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应尽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同时,司法实践中,因销售误导导致投保人受损的,法院多支持全额退保诉求。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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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服务不到位/态度差
处理中
平安人寿销售误导致文盲老人多缴费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误导投诉书(精简版) 一、投诉主体信息 1. 投诉人:孙凤琴,身份证号 23****194****53726,联系电话 194****5372,投保时 58 岁(距生日 1 个月)、文盲 2. 被投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京城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第二小学旁门市;涉事产品: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2004),合同号 P194****53725316 二、核心投诉请求 1. 核查被投诉人销售案涉保险的误导行为,确认其违反监管规定及法定义务 2. 责令撤销案涉保险合同,全额退还 2006-2015 年保费 20000 元(年交 2000 元,共 10 年),并支付 2006-2025 年利息 3. 对被投诉人违规行为问责,书面告知调查及处理结果 三、事实与理由 (一)投保及误导经过 2006 年 4 月 4 日,孙凤琴投保案涉保险(基本保额 60000 元、年交 2000 元),投保时明确告知销售人员自己是文盲,需依赖其解释条款。销售人员仅依据《平安综合保障计划》“假定连续支付 10 年” 利益测算图表,称 “保险仅需交费 10 年”,未提及合同 “终身交费” 约定及 “重要提示第 5 条”。孙凤琴信以为真,2006-2015 年交满 10 年保费,2025 年经家人查阅文件发现真相,向被投诉人异议遭拒(理由 “合同约定终身交费”),协商无果。 (二)被投诉人违规情形 1. 未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案涉合同为格式合同,“终身交费” 属关键条款,依《保险法》第十七条,被投诉人未突出标识,未向文盲投诉人口头解释,反而误导,该条款对投诉人不生效 2.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被投诉人仅突出 “假定 10 年交费”,隐瞒 “终身交费” 及关键提示,提供片面信息致投诉人错误缴费 3. 内部管理失职: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投诉人属高龄文盲重点保护群体,被投诉人未建针对性服务规范,未通过回访核实条款认知,致误导持续 10 年未纠正
投诉问题
未履行合同、虚假宣传、霸王条款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