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寿唐山支公司无理拒赔并擅自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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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中国*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 保单信息:*安幸孕星(2019)医疗保险,保单号:P24***********50 本人实名投诉*安人寿唐山支公司在保险销售、理赔、合同管理中存在销售告知不到位、条款模糊不清、无理拒赔、擅自退保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事实如下: 1. 投保经过:2025年9月8日,我妻子投保上述孕妇专属医疗保险,投保时业务员未主动提示健康告知细节与免责事项,仅让自行阅读后缴费;我妻子确认自身无明确健康异常,正常完成投保。 2. 出险情况:2025年11月27日,我妻子因重度子痫前期早产,母婴*安,产生符合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公司要求自行上传全部理赔材料。 3. 无理拒赔:2026年3月2日,*安客服以“投保前孕酮低、服用保胎药,健康告知异常”为由拒赔。但保险合同未将孕酮低、保胎药明确列入免责或拒保情形,仅笼统标注血液、尿液异常不予理赔,属于典型的条款模糊、事后抠字眼。 4. 违规擅自退保:2026年3月3日,我已拨打银保监会12378与*安客服40******11投诉,等待处理期间,*安在未告知、未征得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退保、终止合同,严重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约定。 本产品为孕妇专属保障,孕酮低、保胎属于孕期常见情况,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未充分告知,却在出险后以此拒赔;普通民众无专业法务能力,只能按合同字面理解,投保时如实陈述,无任何隐瞒。我们积极响应*生育*,购买保险本为安心保障,*安人寿唐山支公司却售前不告知、售后乱拒赔、投诉后擅自退保,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诉求: 1. 立即撤销违规退保操作,恢复保单效力; 2. 依法依规对本次合理医疗费用予以理赔; 3. 追究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投诉人:陈瑞 联系电话:182****1782 日期:2026年3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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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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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投诉后消极处理、恶意压价、态度恶劣: 自本人发起投诉后,保险公司客服仅回电一次便再无任何主动联系,全程消极应对。2026年3月2日至今,销售专员付瑞霞始终拒绝与我妻子直面沟通、正面解决问题,仅通过第三方中间人反复协商,一味压低合理理赔金额。 2026年3月10日,对方通过微信电话明确告知,原本应赔付10000元的理赔款,仅愿意赔付3000元,且服务态度极差,毫无歉意,仅以“内部已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敷衍了事。 在此我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受处罚,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与消费者无关,不能成为逃避理赔、降低赔付标准的理由。本次纠纷的根源,在于保险公司条款表述模糊不清、售前关键信息不告知、售后拒不履行理赔义务,出现问题后不主动解决,反而消极拖延、压价施压。我可以接受合理、*等、诚恳的调解,但绝不接受这种敷衍了事、态度恶劣、无视消费者权益的所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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