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学都教育无资质办学、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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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实名举报河北学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主体:北京驰逸教育)存在无资质办学、虚假宣传、恶意拖延退款、霸王条款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将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陈述如下,要求贵司立即履行退款义务。 一、事实经过 本人为提升学历,通过网络了解到河北学都教育,先后在该机构报名两项学历提升服务。2024年8月1日,经该公司马老师推介,报名药学专业高升专学历提升项目,当日缴费18000元,8月2日签订书面合同。 后续核查发现:河北学都教育、北京驰逸均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学历提升、教育培训资质,工商经营范围仅为“教育咨询”,属于超范围非法办学。本人报名后,所谓“学信网校”未实际开课、未提供任何有效教学服务,且经查证,该机构自2024年以来已有大量同类投诉,涉嫌群体性欺诈。 本人发现被*后,第一时间与马老师协商退款,对方明确承诺全额退款,并告知无需参与信息录入,由其与班主任卜老师内部处理,上述承诺均有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为证。2025年7月6日本人跟进退款,对方仍以“转让名额”为由拖延;2026年1月30日再次联系时,马老师已失联、机构未告知离职。对接卜老师后,售后人员仅同意按50%退费,拒不承认前期承诺,以“爱退不退”的恶劣态度推诿,构成典型霸王条款。 本人持有合同、转账凭证、全程聊天记录、机构资质查询截图、课程未开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 二、法律依据(贵司行为已明确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贵司无办学资质开展学历教育培训,合同自始无效,应全额返还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无证办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合理费用。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497条:机构单方设定“不退费、扣50%费用”等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三、正式诉求 1. 河北学都教育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全额退还18000元学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延。 2. 若逾期未处理,本人将同步向12315、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信访部门投诉举报,并通过诉讼途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