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臻享传家寿险销售欺诈:夸大保障、混淆储蓄,诉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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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信息: • 姓名:周调琴 • 身份证号:610630*********866 • 联系电话:158****7630 •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三阳湾 被投诉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保单信息: • 保单号:20******30SP85******09 • 保险产品:国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 • 总交保费:83580元 • 投保时间:2022年5月30日 • 业务员姓名:陈洪梅 投诉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2年5月30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投保了国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业务员陈洪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销售误导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一、夸大宣传保障范围,隐瞒保险责任性质 业务员陈洪梅在推销过程中,多次向我强调"啥病都能保",将终身寿险宣传为疾病保障型保险产品。实际上,国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是一款以身故保障为主的终身寿险产品,其保障责任仅限于身故或全残,并不包含疾病医疗报销功能。业务员故意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弱化了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导致我对产品保障范围产生严重误解。 二、混淆保险与储蓄概念,误导消费者 业务员陈洪梅在销售过程中,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进行不当对比,声称"买保险比存银行好,存银行也是存,还不如拿来买保险,银行的利息还低,买保险还多一份保障,而且还有收益"。这种宣传方式将保险产品包装成理财产品,混淆了保险保障与储蓄投资的概念。实际上,终身寿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身故保障,其现金价值增长需要长期持有,短期退保将面临较大损失,与银行存款的流动性存在本质区别。 三、未充分告知犹豫期和退保损失 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也未充分说明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信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业务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我的知情权。 投诉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全额退还已缴纳保费: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保费83580元,并解除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