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台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致大额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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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于2026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9日期间,在快手*台(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快币充值、作品推广等方式消费3604元,上述消费行为均为孩子个人操作,未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和追认。 孩子出生于2009年,今年16周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604元的消费金额明显超出了我的年龄、智力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此外,快手*台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规定,未对孩子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身份验证和消费限制,未履行法定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存在明显的监管过错,无权以“扣除费用”为由仅退还30%的消费金额。 现依据《民法典》第19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3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我的诉求是:要求快手*台全额退还我消费的3604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