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经同意游戏充值12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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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瑾希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2016年11月15日 身份证号:361002*********428 姓名:李瑾萱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2019年09月24日 身份证号: 361002*********426 2026年01月31日至2026年02月21日期间,两个小孩在监护人不知情、未同意、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监护人手机,通过微信支付(财付通)在被告一运营的元梦之星游戏内进行充值消费,共计支出人民币12109元。该充值金额与原告年龄、智力状况明显不相适应,监护人知晓后明确不予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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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9岁和6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未经同意在《元梦之星》充值12109元,*台仅同意退5679元,退款比例过低,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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