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程教育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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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9月25日与广州金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品牌:金程教育)签订《CPA注册会计师培训协议》,实际支付培训费用共计35800元(合同约定应付38800元,享受“奖学金优惠3000元”)。 一、服务履约严重缩水(核心违约点) 1. 网课服务未实际交付,却被强行扣费:机构在我未主动申请、未被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6门网课全部开通并计入“已消费”。但我从未登录网课*台、未观看任何课程内容,且该网课开通无任何书面确认或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务未实际接受不应扣费,机构此举属于“虚构服务成本”。 2. 面授服务未按约定履行:我报名的是“周末面授班”,但因为我大二换校区,机构单方面调整授课形式:其中一门课程变更为直播课(非原约定的线下授课),我无法正常参加线下课程。机构未提前与我协商调整方案,也未提供等价替代服务,已构成违约。 3.面授质量不行,老师讲授的内容很一般,而且听不太懂,大二上的时候,老师因为自己的原因频繁换上课时间,导致我无法及时安排周末时间 二、违约金条款显失公*(霸王条款) 机构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按应付金额(38800元)的20% 收取违约金(计7160元),并主张扣除“三门面授13000元+六门网课12800元”的费用。但该违约金比例远超合理限度: - 我实际仅支付35800元,违约金却高达7160元,超过我实际支付金额的20%;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机构实际损失仅为网课开通的工本费(或少量资料费),远低于7160元,该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 三、沟通协商无果,退费受阻 我因上述服务缩水、违约问题提出退费申请,但机构工作人员(如“D-初会钟老师”)拒绝合理退费,反而以“冻结课程”“按公示价扣费”等方式拖延,并声称“退也只能退三千多”。该方案严重违背公*原则,且与我实际接受的服务价值(仅3门面授课)严重不符。 诉求: 1. 解除与广州金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培训合同; 2. 按我实际接受的服务(3门面授课) 结算费用,退还剩余未消费的网课金额; 3. 撤销“20%违约金”及“未使用的网课/面授扣费”条款,认定其为无效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