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酒店海口店未尽安保义务致车辆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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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15日入住维也纳国际酒店·海口西海岸国际会展中心店。现将入住期间因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人及车辆陷入险情的事件经过说明如下: 一、事件经过 本人驾车入住酒店。次日退房离店时,从酒店地下停车场驶出后,准备经停车场出口外一个紧邻的出口通道驶向大路。该通道为一处下坡路段,坡度较大。本人车辆正常驶入下坡后,方才发现出口通道尽头的栏杆处于锁*状态,完全无法通行,且现场未设置任何“禁止通行”、“出口关闭”等警示标识,亦无工作人员提前进行劝阻或告知。 由于车辆已驶入陡坡中段,受坡度限制无法倒车回库,本人立即持续踩*刹车并拉紧手刹,但车辆仍不断向下滑行,随时可能失控撞坏栏杆,情况十分危急。本人第一时间致电酒店前台紧急求助,希望立即派人开门处理。 约十分钟后,一名保安到达现场,但其表示没有钥匙,无法开门。随后,酒店与物业之间开始相互推诿:物业要求必须由其队长下达指令方可处理,而队长迟迟未能联系上。在此期间,本人及车辆长时间被困于陡坡,处境危险,无工作人员积极处理。最终,经过长时间经多方辗转协调,才得以脱困。 事件结束后,酒店未有任何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本人表示慰问或了解情况。本人主动致电酒店值班经理反映问题,但对方态度恶劣,以“停车场归物业管理,与酒店无关”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且言语傲慢嘲讽,令本人感到极度失望与愤怒。 二、相关法律依据简述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贵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未对锁*的出口通道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导致消费者误入险境,且在消费者遇险时未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施救,其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定义务。 2. 责任主体认定:酒店作为本次服务的提供方,其对客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是独立且首要的。该出口通道的管理归属问题属于酒店与物业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作为酒店对消费者免除责任的理由。遇险时,酒店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障客人安全,而非推诿塞责。 三、本人诉求 该酒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或侵权,给本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及时间损失,并对车辆安全造成威胁。本人要求该酒店正视问题,就此次事件给出合理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道歉,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