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粤师教育未提供服务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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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提升学历,于2025年9月2日与深圳市粤师教育有限公司达成自考本科助学培训服务约定,其向我提供自考课程、学*资料、辅导等助学服务。原告已按约定通过支付宝方式支付培训费共计人民币 5480 元,被告虽为原告开通了线上课程账号,但原告从未上过一节课,未实际使用、接受被告任何培训服务。 现因个人原因不再需要该服务,多次与被告沟通退费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