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转*台拒履三包义务,两次维修无效仍不换货
网友保保_dsCycCjc
2025年12月30日,我在转转*台购买上述官方验二手手机,*台出具官方验机合格报告,承诺提供官方质保,且明确标注商品无任何功能故障,我也购买了2年延长保修服务,全程按*台要求使用商品,无任何人为损坏、私自拆机、摔落进水等情况。 2026年1月初,手机首次出现NFC功能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我于1月8日在*台申请售后寄修,1月9日按要求将手机寄回*台指定售后地址,*台受理并完成维修后将手机返还。但手机寄回后,NFC故障仍未解决,故障问题持续存在。为解决问题,我于1月16日再次申请售后,1月17日第二次将手机寄回*台,本次*台同时维修NFC故障及新出现的麦克风故障,维修完成后再次返还手机。 本以为两次维修后问题能彻底解决,不料2026年3月,该手机再次出现故障,不仅麦克风故障复发,还新增屏幕亮度自动调节失灵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3月22日,我按转转*台客服要求,将手机第三次寄回*台进行检测,*台检测后确认手机故障属实,且明确知晓该手机已进行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事实。 3月24日,转转*台客服首次与我沟通解决方案,告知我手机可维修或全额退款,但以“仓库无库存”为由,直接拒绝我按*三包规定提出的换货诉求,我明确表示不接受维修、退款方案,仅要求按法律规定换货,并对*台“无库存”的说法提出质疑,客服却以*台后台库存有局限性、需匹配同型号同成色为由持续推诿。随后我要求客服联系上级领导沟通,*台领导仍以相同理由拒绝我的合法换货诉求,全程无任何协商解决的诚意,仅坚持提供维修或退款两种方案,无视我的法定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合格商品。我购买的手机在质保期出现多次故障,经两次官方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完全符合法定换货条件,而转转*台作为经营者,以“无库存”为由单方拒绝换货,属于拒不履行*三包法定义务的行为,其行为已侵害我的合法消费者权益。 此外,我购买的2年延长保修服务目前仍在生效中,转转*台若为我更换新机,应依法将该延保权益同步转移,且此前*台曾提出的“退款需扣除补偿”相关说法,因我自始至终未同意退款方案,该条款对本次换货诉求无任何约束力,*台也无权以任何理由抵扣我实际支付的购机及延保费用。 现我要求*台换货并转移延保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