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钱包阴阳合同变相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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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5 年 3 月在小花钱包申请借款 8700 元,分 12 期等额本息还款。该*台在放款时恶意设置阴阳合同:一份与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标注年化利率 5.2%,另一份强制绑定《借款咨询服务协议》,标注年化利率 23.98%,通过拆分利息与服务费的方式掩盖真实高息,综合实际年化利率远超*法定上限。 被投诉方小花钱包(运营主体:小花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核心关联主体:晓花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具备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资质,其通过《借款咨询服务协议》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本质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应严格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违约金、服务费等全部费用合并计算,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案涉借款发生于 2025 年 3 月,当期一年期 LPR 为 3.45%,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13.8%。 小花钱包用拆分合同方式,一面签订年化 5.2% 的借款合同,一面另行签订年化 23.98% 的服务协议,综合资金成本显著超出法定上限,属于变相高利贷,超出 的部分息费约定依法无效,对本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人已按要求还款 11 期,共计还款9047.39 元,已足额覆盖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本金及合法利息。但*台仍以逾期为由,要求本人偿还不合理费用 842 元,并计收罚息。 *台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持续通过高频电话、短信进行骚扰催收,严重影响本人正常工作与生活。同时,本人查询银行流水后发现,实际扣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台存在虚假计息、违规扣费行为。 投诉诉求 1、立即停止一切电话、短信及第三方催收行为,删除逾期记录; 2、认定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息费无效,确认本人已足额偿还合法本息,对剩余一期不合理欠款予以全额销账 ; 3、退还本人多支付的违规利息,并就虚假合同、违规扣费、骚扰催收等违法行为依法整改; 4、请求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小花钱包阴阳合同、高息放贷、违规催收等问题,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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