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起点在线教育虚假宣传诱导贷款,要求退费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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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余飞霞实名举报深圳市起点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MA5EMK8200)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超范围经营、诱导贷款等多项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恳请贵单位依法查处。 本人于2026 年 3 月 2 日添加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对方以 “行政管理专业免考高数英语、考试难度巨低、100 分题三分之二是选择判断” 等虚假话术诱导报名,宣称学费原价 8980 元,限时优惠至 6980 元,且 “今年学费必涨 2000-3000 元”,以 “名额有限” 制造恐慌。同时夸大毕业证权威性等专业性话术诱导,在本人无力一次性支付时,引导通过海尔金融消费分期贷款支付学费。 报名后,该机构未兑现 “实时跟进学*” 承诺,仅提供录播视频,无老师辅导、无课程总结,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本人仅观看 13 门课程中 1 门的 8%,因服务名不副实提出退课,机构却拖延不回复、拒不退费。经核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仅为 “教育软件技术开发、教育信息咨询”,无办学许可证,涉嫌超范围经营自考培训业务。 本人诉求:1. 解除与该机构的培训服务合同及关联贷款合同;2. 全额退还已缴纳的 698 元费用;3. 依法查处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机构虚假宣传诱导报名,培训合同可撤销,应退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该机构无办学资质开展自考培训,属违规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机构未提供约定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费。 本人承诺所述内容真实,恳请贵单位依法核查,严惩违法机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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