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信用卡未按人行规定转换LPR致多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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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5号文明确规定: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我签合同的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执行的还是贷款基准利率。该利率违反人行规定,该银行的合同存在重大问题。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0号文明确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银行并未与我协商过。 我多次联系银行就因银行工作失误导致我多利息事宜进行核算,银行同一个客户经理,第一次核算多还一万左右,四个月后又核算多还4000多,中间的差额到底出现在哪里? 请银行正视我的合理诉求,将多支付的利息算明白并返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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