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银行擅自抬高还款额变相加息

网友保保_9Y6AU9fm

审核中

本人于2025年8月18日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W20******************85),合同核心约定如下: 1. 贷款本金:3100元,分12期等额本息还款; 2. 贷款利率:固定年利率7.00%,单利计息,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3. 提前还款:违约金率0%,支持无成本提前结清; 4.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8日。 但在实际还款执行中,四川新网银行联合合作机构中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金融监管规定,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核心违约事实 1. 私自抬高月还款额,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等额本息计算,每月应还款金额为267.48元,12期总还款额为3209.76元。但实际执行的还款计划中,月还款额高达311.42元,每期多收取43.94元,截至当前已还7期,累计多收307.58元,剩余5期仍需多付219.7元,12期累计多收527.28元,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严重违约。 2. 变相提高利率,触碰司法保护红线 按实际还款额反推,该笔贷款实际年化利率(IRR)高达35.8%,是合同约定7%年利率的5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直接触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36%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属于典型的变相加息、违规收费。 3. 通过担保公司违规收费,规避金融监管 实际多收取的费用为中裔融担收取的担保费,但该费用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率、还款分摊方式,违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监管要求,属于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规避利率监管的违规操作。 4. 计息规则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 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以单利计息”,但实际执行的计息规则为复利计息,导致借款人实际资金成本大幅上升,违反合同核心条款。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消费保】正在联系该企业,若企业暂未响应,*台将会持续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联系企业,您可通过消费保官方服务号关注投诉处理进展。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