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擅自转交包裹并虚假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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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4月9日,通过本人实名认证的顺丰APP账号下单购买快递运输服务,运单号:SF02*********55,约定由被投诉人从江苏省常熟市黄浦江路取件,运输一台汽车压缩机至本人指定收件地址,运费约定为到付50元左右。 被投诉人完成快件揽收后,未经本人唯一合法寄件人同意,擅自将已管控的包裹交给第三方案外人刘某,并违规取消寄件。事后本人多次沟通理赔,被投诉人不仅拒不履行法定赔偿责任,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作出虚假陈述,恶意逃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财产权、知情权、公*交易权,现依法向贵局投诉,申请调解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核心事实与欺诈行为详述: 本人让第三人把自己的压缩机放在修理厂,随后下单,被投诉人快递员按指令上门取件,当场验视内件后完成揽收,顺丰官方系统同步录入「已取件」状态。至此,双方快递服务合同已合法生效,被投诉人已实际接管、控制案涉包裹,依法负有妥善保管、按本人指令完成运输的法定义务。 但被投诉人在未取得本人任何口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已揽收的包裹交给第三人刘某,直接导致运输服务无法完成,本人无法取得包裹。事发后,本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被迫另行采购同型号压缩机寄给买家,实际支出采购费用6000元。本人多次向被投诉人主张赔偿该笔直接损失,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赔付,恶意逃避法定违约责任。 被投诉人多次作出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消费欺诈: 明明系统已录入「已取件」、快递员已实际管控包裹,却虚假告知本人“包裹没取成功”,隐瞒其擅自处置包裹的违约真相; 虚构主体资格事实,恶意否定本人合法寄件人身份。本人是运单实名认证的下单人、系统登记的唯一寄件人,被投诉人却虚假声称“你是第三方取件人”,以此否定本人的法定索赔权利; 编造虚假拒赔理由,明明本次快递为到付件,运费支付义务在收件时才产生,是被投诉人自身擅自终止了运输服务,却虚假声称“你没支付运费”; 同时改用“异地下单”作为拒赔借口,异地下单是其官方APP本身就支持的合法操作,该说辞完全是恶意编造的免责借口。 在最初下单时是2026年4月9日16点39分,随后18点22分被真正的第三人刘某拿走快递,同取消寄件,我毫不知情。现顺丰违反我们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已造成我6000元损失,顺丰却明确表示不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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