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未按约定冷链运输致药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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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24日通过顺丰速运邮寄需低温冷藏保存的药品,快递员收件时已电话明确告知快递员药品必须冷链运输,并药盒上贴上了冷链的告知贴,但实际运输过程中,顺丰未采取任何冷链措施,仅以普通常温快递寄送,导致药品因温度不符合储存要求失效,完全无法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90元+20元挂号费及运费13元。 事后与顺丰客服及涉事快递员多次沟通,对方拒不承认问题、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已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顺丰作为专业快递企业,收寄特殊药品时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未按约定提供冷链服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822条、《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承运人因过错导致货物损毁,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顺丰作为专业快递企业,未履行冷链运输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全额赔偿药品损失费。 诉求:1. 全额赔偿药品实际损失2423元;2. 书面道歉;3. 追究涉事快递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