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台拒退演出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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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13:35,本人在大麦*台,购买福浪三周年企划——雾也至WooYeah x 法兹FAZI北京特别演出门票1张,票价188元,订单编号:32***************67,演出主办方为福浪LIVEHOUSE。 本人购票后因个人突发事宜,演出尚未举办、观演权益完全未消耗,在收货7天冷静期内,向*台申请个人原因无理由退票。*台以“演出票属于文化服务、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项目固定不退票规则”为由,直接拒绝本人合法退票诉求,且*台购票页面对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未进行醒目显著提示、未尽提前明确说明义务。 现针对商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投诉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穷尽式列举方式明确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法律法规从未将演出门票列入法定排除目录。本人为线上远程网购购票,完全匹配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立法保护场景,*台无权自行扩大法律解释、直接剥夺消费者法定网购后悔权。 2、案涉演出门票属于可流转、可二次转售、可转赠的有价凭证,演出至今未举办、主办方合同义务完全未履行,票品观演权益未被消耗,退票后*台完全可以二次售卖止损,不存在不可逆履约损失,完全具备无理由退货的客观基础,并非商家口中无法流转的一次性专属服务。 3、*台购票页面“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禁止无理由退票”,属于经营者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法定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合理免除自身经营责任、严重限制消费者合法合同权利,依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不退票格式条款本身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4、大麦*台作为票务售卖经营主体,属于票务买卖合同相对方,不能以“主办方制定规则、*台不参与管控”为由,推卸自身经营者法定消费维权义务。 本人合法诉求:要求大麦*台为本人办理全额无理由退票退款,退还本人188元购票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