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拒退演唱会电子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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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猫眼APP购买演唱会电子门票,订单号:27*******44,消费金额917元。 本人合理申请门票退票退款,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无故拒绝我的退票申请,拒不履行售后退费义务,限制消费者合法退票权利,侵害我的消费者权益,现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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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演唱会购票退款投诉补充说明材料 本人投诉猫眼*台拒绝合规退票、恶意拖延处理售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事,现补充全部事实经过、沟通证据及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本人在猫眼*台购买薛之谦巡回演唱会-太原站演出门票,因重复购票产生退票需求,在*台可退票时效内主动联系官方客服申请退款处理。 前期*台客服曾明确告知本人:开票前2-3天会针对我的退票诉求给出官方答复、完成售后对接。但后续*台全程消极应对、无限拖延回复,直至演出临*、超过口头承诺处理时限,直接告知订单超期无法退票,以*台单方面规则拒绝履行退款义务。 二、*台违规事实 1. 承诺不履行,恶意拖延导致错过退票窗口期 *台工作人员事前明确承诺处理时效,却全程敷衍推诿、无实质性解决方案,刻意消耗时间,最终以“超过退票时间”为由拒绝退款,属于故意制造条件、拒绝处理消费者合理售后诉求。 2. *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台以自身购票须知、单方面规则为由拒绝退票,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台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退款权利,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法定消费者权益。 3. 区别对待、消极处理消费者诉求 同场次其他渠道已正常出票,而本人订单一直无座位、不出票,同时拒绝退票退款,存在变相侵占消费者预付款项、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全程沟通仅重复套话话术,无任何实际解决措施,服务态度极差且拒不履行售后义务。 三、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26条: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商品/服务瑕疵售后保障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自身法定责任,该类条款依法无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497条:*台单方面公示的限制退票条款属于不公*不合理的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到显著提示、说明义务,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台不得以此拒绝本人合法退款申请。 3. 本人购票属于消费服务合同,本人已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台应当对等履行售后、退票合规义务,无故拒绝退款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四、本人诉求 1. 要求猫眼*台立即受理本人门票退票申请,全额退还本次购票款项; 2. 责令*台整改不合理霸王格式条款,规范售后处理流程,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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