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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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理由:以一对一为由虚假宣传 不过退费诱导消费 未提供发票 拒绝退费 主诉:本人于2024年11月在正保会计网校王老师(微信名:ZHKJWX1111)的诱导下购买了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师VIPA班 金额:24300元 该工作人员联系到我 以跟着学*就能过 金牌讲师 一对一有老师监督学* 以及每天学*两小时就能过 即使考不过还能退费 并且之前购买的畅学班课程3184元还可以可以抵扣 在他的极力诱导下我购买了该课程 付款前对方尚未告知退费条件:听课率达75% 做题正确率85% 且每次考试的科目成绩不得低于总分的40% 必须三个考期内学完(25年-27年) 〔 24年11月-25年4月为赠送课程〕致使我认为只要跟着老师学做题就会轻轻松松过关 实际上付款后并没有这位老师说的一样一对一每天有老师监督学* 所谓的一对一也只是相当于客服一样的性质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正保学管师小飞老师) 只是将我们拉进群里面然后有问题的自己问老师 与这位老师说的一对一严重不符 24年-25年期间我多次向他们提起退费的请求 其工作人员以已经开课不能退费为由拒绝我的退费请求 直到今年五月我再次向他们提出退费 对方再次以签订合同为由拒绝退费 就他们的行为对方违反了: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在付款前,经营者有义务将交易规则、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内容告知消费者。如果经营者以未提供合同、未告知相关规定的方式,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款,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经营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 二:以"一对一"为名引诱付款,实际无法提供相应服务,这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三:税务违规:涉税金额:21079.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