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香教育无资质办学且退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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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8日向山香支付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6280元,购买山香推出的26年山西笔面培优班课程服务,总课时127课时,课程形式为线上录播课,通过山香APP来看,合同订立后,因本人工作繁忙,客观上无充足时间参与课程学*,截至签约之日起,本人仅实际观看课程7课时,根据贵司课程*台数据显示,课程整体学*进度仅为6.6%,绝大部分课程服务尚未接受。2026年5月3日,本人已通过微信向公司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工作繁忙无法继续学*课程的客观情况,提出按未上课时比例核算退费的合理诉求,公司向本人出具退费方案,仅同意退还2100元,本人不同意该方案,依据: 1、本人已支付的6280元课程费用中,笔试课程部分占3280元,本人仅学*了不足7%的笔试课程,而山香直接将笔试课程费用全额扣除,完全不合理,额外扣除900元违约损失,该费用既无合同明确约定,也无任何实际损失发生的证明,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收费,山香退费远低于本人未接受课程服务对应的费用占比,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2、经本人核实,山香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教育培训资质,不具备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教育培训活动的法定资质,山香以无资质与本人订立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山香作为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不具备开展案涉教师招聘考试培训业务的法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山香无资质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案涉合同存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3、案涉课程为线上录播课,山香的课程内容为一次性预置于*台,本人仅实际观看了不足7%的课程,绝大部分课程内容未接受、未使用,山香却直接将笔试课程费用全额扣除,既不符合实际服务提供情况,也不符合公*原则。且录播课可以重复利用,课程成本以及服务成本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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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之处 1. 课程扣费方式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2)项,退费扣费应按「已学课时占该课程总课时的比例 × 该课程原价」计算。我购买的笔面培优班,笔试+面试总课时127节,目前实际仅观看7节,已学占比不足6%。 你们直接将笔试课程费3280元全额扣除,完全无视我未接受绝大部分服务的事实,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按课时比例扣费原则,该扣费方式无效。 ​ 2. 你们主张的30%违约金,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4)项明确约定:违约金按「申请退费日期-报名日期」的区间计算,报名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我申请退费的时间距离报名已超过30天,按约定违约金为缴费总额的30%,但该条款本身存在重大问题: ​ - 合同第九条约定:「未按时参加课程属于乙方自主决定行为,课程视为服务成功」,这本身是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我的主要权利,依法应属无效。 ​ - 你们至今未提供任何因我退费产生的实际损失证明,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我有权拒绝支付。 ​ - 退一步说,即便参考合同约定,也应按全部课程的未服务比例核算,而非直接以总费用计算高额违约金。 ​ 3. 合同中“课程全部开设完毕即协议终止”的条款,不适用于本次情况 合同第一条约定,协议终止条件为「乙方考试通过,或甲方提供的课程全部开设完毕」。但我因工作原因,在课程尚未开设完毕时就提出了退费申请,且绝大多数课程我并未观看,也未接受对应的服务,你们不能以“课程已更新完毕”为由,将我未使用的录播课视为已提供服务,这不符合合同公*原则。 二、我的明确诉求 1. 请严格按照合同第五条第5款约定,按「已学课时比例」核算退费: 已学课时占比不足6%,应扣除对应比例的课时费后,退还剩余全部费用。 ​ 2. 我不接受提出的2100元退费方案,也不认可你们全额扣除笔试费、高额违约金的扣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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