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朴超市销售变质榴莲致消费者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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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5月10日,在朴朴超市线上商城购买了一个品名为:开口熟金枕榴莲约3斤个,收到显示,该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8日,且储存条件是零到4℃。本人于下午2:33收到该榴莲时发现皮发黑,以为是熟透了导致,肉有点发暗。吃了发现酸苦味,有严重的食品变质行为。晚上7点时发现肚子不舒服,拉肚子,和客服交涉后,客服让我提供证据,然后打电话给我,听到我的诉求,问我有没有吃过超了一房果肉。听我说吃了。只说退一半钱给我。而没有觉得他们卖烂的榴莲有点有什么问题。对客人的健康造成问题,也没有想过补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条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格10倍或者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的为¥1000 诉求:对该食品同一批次同一时间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此外朴朴超市赔偿本人1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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