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转*台擅自以驿站代收日计算退货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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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我在转转*台购买了由“神州数码”寄卖的佳能IXUS 85 IS相机,实付1008元,订单编号20***************90。快递于2026年5月7日上午被驿站代收并标记“已签收”,但我实际于2026年5月8日七点多才到驿站取件(可以调驿站监控),收到商品后,八点到家开箱,第二天准备拍照,我发现相机存在拍摄效果与描述不符、偶发卡错误、机身操作不灵敏等问题,便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却被*台以“按驿站代收日期计算已超时”为由拒绝。*台公示的售后规则明确说明,7天无理由退货应自用户实际签收次日零时起算,但其直接以驿站代收日期代替我实际取件时间,变相剥夺了我应享有的售后权益。后续我联系客服沟通,对方仍拒绝办理退货退款,仅提出让我将相机二次转卖在转转*台并补贴50元的方案,我无法接受,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直接无理由退货给转转,他们自己挂*台卖呢。 我要求*台按我实际取件日期(2026年5月8日)重新计算售后时效,确认我仍在7天无理由退货期内,为我办理全额退货退款,并规范售后时效计算规则,不得以驿站代收日期代替用户实际签收日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