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能保2015年计划违法代签,诉求退保、退款、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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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申请人在被保险人余兆亮(申请人丈夫)不知情、未在场的情况下,以其为被保险人投保案涉 “泰康全能保 2015 年保障计划”,投保单及《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 "被保险人签名″均由申请人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签,余兆亮直至 2025 年才知晓该投保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投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案涉产品属于典型的 “以*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具体依据为泰康人寿官方条款(摘要 3、4、6): 该产品包含 “一般身故保险金”(180 日后非意外身故给付 10 万元保额)、“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给付 20 万元、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给付 100 万元等),均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给付前提; 泰康《全能保 C 款两全保险条款》(摘要 3)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身故的,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进一步确认其 “*亡给付” 属性。 因案涉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余兆亮同意,完全符合《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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