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租车虚假承诺并强制扣款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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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经过与租车公司的根本过错 2025年10月1日,消费者(我)于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通过杭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啰*台”)运营的“哈啰租车”程序下单,与深圳市舒适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车公司”)订立车辆租赁电子合同。消费者租赁车辆后,驾车前往云南省。2025年10月2日凌晨,车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附*梧硕高速路段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消费者立即尝试报警(122),并同步联系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在通话中明确指示消费者“先开,没问题”,致使消费者基于合理信赖离开现场,未能完成后续保险报案流程(该通话过程有录音为证)。租车公司作为服务直接提供方,其工作人员的虚假指示是导致保险理赔程序无法启动、进而引发全部纠纷的根本原因。 二、哈啰*台的核心过错与欺诈行为: 哈啰*台是全程主导并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方: 1. 作出虚假承诺,故意误导消费者: 2025年10月9日还车后,针对费用争议,消费者向哈啰*台投诉。其客服人员明确承诺“不用搭理,等待*台处理”,使消费者误以为争议已由*台接管并会公正处理,从而未 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2.无任何合法依据,单方强制扣款: 在未向消费者出示任何经核验的有效维修清单、正式发票、保险拒赔文书及合理停运损失计算明细的情况下,哈啰*台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利用其格式条款及技术优势,单方强制从消费者账户扣划人民币 4200 元。连同消费者此前被迫向商家垫付的2000 元,消费者累计被扣取 6200 元。 3.提供不实信息,加重欺诈情节: 纠纷发生后,哈啰*台向消费者出示的费用凭证混乱不清,与实际告知金额不符,进一步证明了其扣款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三、两公司行为共同构成欺诈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欺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观全案,从租车公司以虚假指示致使消费者脱离正常理赔流程,到哈啰*台以虚假承诺安抚消费者后,在无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扣款并提供不实信息,二者行为前后衔接、互相配合,已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以不当手段*取消费者财物的欺诈行为链条。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与知情权。 四、法律依据 两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并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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