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银行信用卡违规计息退费纠纷
网友保保_TbLU8TgF
本人原*安银行信用卡固定额度仅20000元,在用卡周期内,被银行收取利息、循环利息,最低还款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逾期违约金合计高达29363元,息费严重超标,存在复利违规计费、收费不透明、未明示真实年化利率等违规问题。 前期本人申请退息退费,银行仅退还3000余元,并让本人签署简易退费单据。 该单据仅为针对当期小额退费的确认,并非全部账单结案协议,协议内无任何条款约定本人放弃后续维权、所有费用一次性结清。 签署全过程中,银行未公示完整账单、未告知总息费金额、未告知存在大量违规复利收费,本人在信息严重不对称、不知情真实违规事实的情况下签字,并非自愿认可高额违规息费。 现银行单方面认定“已签字、已结案、不能二次追溯”,拒绝核查剩余两万余元违规费用。 银行利用格式条款、信息差掩盖超高息费违规事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前期向12378监管部门多次投诉,处理效果不好,银行多次拒绝,不作为,态度消极就说合理合规,然后就把工单完结了!也没有有效沟通还处理!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银行收取信用卡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必须加粗标红、醒目提示、单独告知并取得明确知情确认,否则无效,已收费用全额退还。 2. 本人持有全部账单、扣费流水,已初步举证;举证责任在银行(收费合规、已充分提示告知)。 3. 电子签约协议、分期录音、勾选记录、费率备案、计费公式、告知凭证,均由银行单方保管,消费者无法调取。 4. 依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直接推定我方退费主张成立。 5.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加重负担、未尽醒目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