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茗宁波工程学院店饮品现收银小票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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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06月18日,在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宁波工程学院风华校区校内古茗门店消费,合计实付17元购买多款茶饮,饮用途中在饮品内发现完整收银小票异物,属于食品混入杂物,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事发后立刻拍摄异物实拍、饮品、付款记录完整留存证据,主动和门店负责人协商赔偿,但商家多次规避法定赔付义务,全程推诿: 1. 商家最先只提出免费重做一杯饮品,我当场拒绝; 2. 商家以“操作不小心、并非员工故意放入异物”为由,声称不用赔付最低1000元,仅同意支付消费金额十倍赔偿,我明确拒绝; 3. 后续门店电话联系我,提出赔付1000元古茗代金券替代现金,我只接受1000元现金赔付,商家依旧不肯履行法律规定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食品存在异物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要求退款,价款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现金赔付,商家不得用代金券、优惠券抵扣法定赔偿,过失不能免赊赔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