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运输致显示屏碎裂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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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02*********09)寄送/收件一台显示屏。快递员派送至门口时,本人未当场拆封。后发现显示屏屏幕碎裂、内部泡沫损坏,本人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顺丰理赔。 维权中发现,顺丰快递员派送时拍摄的水印照片显示:送达时外层气泡膜已瘪气、失去保护作用,且破损位置与内部泡沫损坏及屏幕碎裂位置高度吻合,证明显示屏在运输途中已因包装不当或暴力运输受损。 顺丰以“下单即视为同意48小时内验货协议(红字标注)”“脱离顺丰超48小时无法确定损坏原因”“无开箱视频”为由拒赔,并推卸责任。 本人认为:1. 顺丰未以弹窗、短信等合理方式主动提示“48小时验货”条款,仅将红字埋于冗长协议中,未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合理提示义务,该条款对本人不具约束力;2. 根据《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免责须证明系收货人过错造成,举证责任在顺丰,顺丰不能以本人无开箱视频为由非法转移举证责任;3. 快递员照片已证明送达时包装不合格,损坏发生在顺丰运输环节。本人已在合理时间内上报,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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