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App擅自变更返程日期致改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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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 携程旅行网(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投诉*台: 携程旅行App --- 一、事实经过 本人于2026年6月27日在携程App预订2026年7月9日从杭州出发、7月12日返回海南的往返机票。操作中遭遇以下问题: 1. 未经确认自动跳转特价页面:打开App首页即直接进入“特价机票”页面,全程未经本人点击同意或弹窗征询。客服事后称“因上次使用过特价功能”,但该逻辑从未提前告知,也未在跳转前征得本人许可。 2. “特价”规则模糊,未做任何说明:页面仅标注“特价机票”,但未解释其具体含义。本人按通常理解认为“特价”仅指价格优惠,但*台实际将其定义为“自动缩短行程天数”(将7月9日–12日改为7月9日–11日),该核心规则完全未予明示,严重误导消费者。 3. 日期变更无任何醒目提醒:系统自动将返程日期从7月12日改为7月11日,但整个页面(含后续确认环节)均无加粗、标红、弹窗等显著提示,导致本人在不知情下完成支付,最终产生机票改签费用。 --- 二、投诉理由(附法律依据) 1. 侵犯自主选择权:*台未经本人同意擅自跳转功能页面,系统替用户做选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 侵犯知情权且未尽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特价”规则与消费者通常理解存在重大差异,涉及行程天数的本质变化,*台应以显著方式说明,但实际未做任何解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悉真实情况权)及第二十六条(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 3. 误导性展示且默认选项:*台将“特价”作为默认功能,且展示的搜索结果与实际出票日期不符,未提供真实、准确信息。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不得将搭售或默认选项作为同意)及第十七条(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携程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三、核心诉求 1. 退还因日期错误产生的全部机票改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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