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拒凭条码履行8年质保换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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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本人于7年前购买了一台美的电热水器(型号:F40-15GA1(H),机身条码:31********78C211D00176)。*期热水器出现内胆损坏漏水,经美的官方授权网点上门检测,确认无法维修,符合免费更换新机条件。 但在后续换新流程中,美的售后网点以本人“无法提供7年前的购买发票或安装工单”为由,拒绝履行免费换新承诺。因原购买专卖店已闭店,本人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纸质凭证。但本人已核实,该热水器机身条码在美的官方系统内明确显示处于8年质保期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三包规定,电热水器主要部件(含内胆)享有8年质保。机身专属条码记录了产品全流程信息,是证明保修资格的有效依据。美的售后将“提供纸质发票”作为享受法定三包义务的唯一前置条件,属于变相推诿、拒绝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从6月28日至今,多次电话官方客服电话无果,让我们重新购买新机。 我的诉求: 1. 要求美的官方通过机身条码溯源系统,核实该热水器的保修资格; 2. 要求美的官方立即履行质保承诺,为我免费更换一台同型号或同等价值的全新热水器,并承担相关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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