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机构不过包退班不给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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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专本连读不过包退班,一年半了,我申请退学不给予办理,当初报的时候说的只要不过后面会退给我,现在不给予退款,又说过了18个月了,退不了,联系人直接说要么休学,要么继续考试,费用退不了,而且休学过了一定天数我的这些东西全都作废没用了,我申请退学退费,别人报的专本连读费用7800元,我报的13800元,优惠完还是11800元,而且还给我们办了助学贷款,我都迷迷糊糊没搞懂,还有,让我介绍身边朋友报名,给我一个旅游名额,幸亏我没介绍

消费保投诉平台完结
处理结果
投诉人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消费保的关注和信任,由于现在已无法联系上企业(客服电话空号,通过之前的对接邮箱反馈无回复,微博无回复),我们无法给与您有效帮助。后续我们将继续关注该企业的情况。如该企业已停止运营,建议您尝试向其所在地的12315投诉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对于涉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诉问题,消费保没有设立任何退款群,也没有与任何机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如您从任何渠道得知可以退费或充值积分、购买证券可以退费的,不要相信,不要点链接或者加群加好友,这是诈骗,如已受骗,请尽快向属地派出所报案。对于冒充消费保实施诈骗的行为,消费保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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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尚德机构擅自办理网贷,拖延退款       无论在地铁里,或在浏览网页过程中,总有宣传语映入眼帘。以“快速考试拿文凭”作为卖点,互联网教育品牌尚德机构获取了大量学员。尚德机构内部乱象频生:擅自为用户办理网贷、退费规则事先不说明、售后人员数次拖延退款……在日前被有关部门约谈后,本人多次投诉之后这样的乱象仍未得到解决。尚德已经被吐槽成了“丧德”。        尚德海报显示,此产品与中国人保财险合作,秉承“三退一返”的原则,即30天不满意、报考政策变化或考试未通过时,均可拿到全额退款。“那位老师跟我推荐时说,尚德是上市公司,是很有保障的,加上海报上对退款解释得非常明确,我就决定报名了。尚德机构销售人员打电话给我说马上要开学了让我赶快报名,在销售人员的指引下,在贷款平台申请了教育分期,全程销售人员让我给他发验证码办理分期贷款,就这样我于2019年1月8日就办理了专本连读汉语言学习课程,后来我发现这就是自学考试全程什么都需要自己去办,报名时承诺在七天之内可以退款 ,发现教学质量也不好,我就产生了退学想法和尚德机构有关人员沟通后,尚德机构还是一直推着退款不给,学费11800学费由尚德机构合作平台贷款支付。(且没有开收据给我),承诺给出考点覆盖率80%以上,通过率非常高考试简单等,另所签署协议纸质的与电子的协议条款不相符并未让我知情。1.该机构提供的学习资料与考试并没有任何关系,无实质性帮助。2.班主任服务态度极其恶劣,处于失联状态,只有在app留言提出退费后才有人联系,并且只在报名的时候联系过一次。跟机构提出退学要求,多次沟通后,说退款需要扣除25%的服务费,并且要求扣除并没有上课的课时费,共计11800元,并且不能够停贷,必须一直交到缴清为止。而且两次沟通机构方面给出的扣费不一致相差巨大,报名的时候并未告知我们退费需要扣除服务费和没有上课的课时费。3.我们报名是签订的纸质合同和机构提供APP上的电子合同不一致,诸多条款本人并不知情,并且各条款细则均有利于尚德机构,属于霸王条款。尚德机构侵犯了我应有的知情权,态度恶劣不予退费强制缴清贷款等霸王条款 现诉求:停止贷款并退还所缴纳的学费            尚德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被贷款以及退费拖延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24条、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不得对通过考试等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服务质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属于虚假广告。     “不过退费”这一宣传虽未直接明示“包过”这一效果,但存在暗示的嫌疑。另外,这一宣传对一般理性人作出购买决定有重大影响,而是否退费直接关系到机构的实际履行情况,若机构未履行退费承诺,则与宣传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而关于被贷款一事,消费者“被贷款”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根据消法第26条当属无效。      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贷款,若消费者未授权机构向第三方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则尚德机构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消费者本人不主动追认的,贷款行为自始无效。 至于退费时扣除25%的注册费这一行为,则违反了多条法律。 第一,尚德机构没有提及《服务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及最基本的诚实信用的规定。尚德机构提供服务时未尽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时也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尚德机构没有履行相关法律关于商家使用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的条款,商家必须使用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协议中有“扣除25%的注册费”的条款,属于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事项,而机构只字未提,明显违法。 第三,如果消费者在知悉这一情况后,表示同意,那么该条款是合理的,合同成立且生效。该条款是在消费者并不知情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产生的,则同样属于消法第26条规定的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无效条款。     现诉求:停止贷款并退还所缴纳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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