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山东联通私自开通增值业务长达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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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联通给我私自开通萌呷动漫vip15元包,直到2021年4月14日晚我才发现这个增值业务,我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对此感到愤怒,所以我要求联通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赔偿本人共计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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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已经过去5天,联通也没有给我很好的一个处理结果,在听了录音后确认在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开通的增值服务下,我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55条赔偿我500元,联通公司不同意他说按照他们公司最高赔偿只能双倍赔付。于是我想问一下是公司法大于国法吗?如果是这样的话要国法做何用处?所以我恳求消费保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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