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春秋航空不正当得利,要求退还机票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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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2月20日帮母亲购买机票,原购买机票为春秋航空2023年9月26日9C****53航班,后发现日期选择错误,改签为春秋航空2023年2月21日9C****53航班,支付改签费用286元,改签完成后发现9月26日(票价1430元)与2月21日(650元)差价为780元,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差价遭拒。 本人认为,本人改签机票已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改签费用,春秋航空获得的机票差价属于不正当得利。如客户由低价机票改签为高价机票,春秋航空要求支付机票差额;由高价机票改签为低价机票则不退差价。 根据《消费者杈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犯本人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损害本人合法权益,本人坚决维护自身求偿权,特来举报,请相关单位协助处理解决。 相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8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3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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