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欺诈消费者,高价卖低价票。参照最高检案例维权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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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2023.09.06通过阿斯兰航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购买了2023年9月20日及2023年9月23日北京大兴至成都天府机场的往返机票共2张(航班号KN****07、KN****18),实际支付金额分别为1220元及1229元(含机建燃油费,无其他附加服务费),但是抵达机场打印纸质行程单显示票价为1030元及870元,存在549元的差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阿斯兰航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要求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支付订单金额退一赔三,合计人民币9796元。
投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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