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化州飞扬健身俱乐部
网友保保_lxCwq2bJ
8月31日在化州飞扬健身俱乐部(忠信店)办了一张私教卡,2300元23节课,没有开具发票给我,我只上了10节课,后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上了,开始咨询能否转卡,帮我办理业务的销售说可以,然后我叫我妹去接受我余下的课程,当上了第二节之后,所谓的“总监”和私教说因我不是会员,课程可以上,但是要连续11天上完,好,这个我也接受了,到第三天课程我妹去的时候,所谓的“总监”又以她没有入场资格不给继续上,要求我妹办理健身卡,我妹拒绝,说一开始就问过了说可以,然后又说不可以转,要求课程还要连续上,现在是课程都不给上,话事权完全在这个所谓的“总监”身上,给出的理由是同事没有和他报备过,他不知道,这些是不允许转卡的,我想问的是,你们飞扬健身俱乐部同事上岗连最基本的业务内容都不清楚的吗?是随便一个人都可以上班的?总监还说,这个同事已经离职了,那么我想问,是不是离职了顾客在你店内的业务都可以不用跟进了?我们消费者办卡的消费是全部入了同事的裤袋吗?一个企业是没有接受最基本盈亏的心理都没有吗?现在我的意见是把我该有的课程退款给我,健身卡本来就是属于预付卡,我只是暂时预付金额给你们,现在我不需要你们给我提供服务了理应返还我没消费的金额回我。理由: 第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不能明显减损另一方的权利的而健身房的合同减损了原告作为消费者退费的权利,因此所谓售出不予退换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二: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第三:健身服务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强制履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