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客虚假宣传,拒绝发货,侵害消费者权益
网友保保_04Za4qaQ
已完结
本人父亲刘**于11月28日与好莱客(汕尾海丰三环北路店)签订协议,给了押金2000元。服务对象为该店员工曾**,曾**承诺下单后20天到货,于12月9日正式订货下单,又改口为下单后25天到货,并承诺12月29日到货。直至现在29日都未发货。违背了商家与消费者诚信交易的基本原则。买家于2023年12月4-29日多次催促卖家发货无果,卖家在微信言语嚣张,说“可以去投诉”。卖家收取定金后未按时发货,拒绝提供物流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欺诈的认定主要有:销售虚假演示或者说明的、发布虚假广告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退还销售商品价款的三倍,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赔偿。该商家发布虚假广告、做出虚假的承诺,拒绝提供物流信息、虚假发货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该商家无视法律法规,顶风作案,违反了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强买强卖。买家要求该商家对言语辱骂行为进行道歉,按照购买价款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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