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乐平台恶劣催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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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乐平台目前本人在该平台有债务未归还,在此期间于平台催收人员多次沟通明确表示本人的还款意愿,但限于现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还款该款项,而催收人员变本加厉多次拨打(间隔十分钟甚至不足以10分)进行恐吓威胁甚至不给予本人说话挂电话的权利,造成本人休息和工作上造成极大的困扰,而本人若漏接几通电话期间,对其紧急联系人,对于本人单位发送催缴短信,严重期间还打电话警告恐吓,行为极其恶劣,非法获取本人电话通讯录,侵犯本人个人信息,根据《人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借款人有权撤回其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具体来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即使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了债权方处理其个人信息,包括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借款人现在可以要求撤回授权,他们不能拒绝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如债权方)应当向个人告知授权方的名字、处理目的以及方式等,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这意味着债权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时,要将第三方的信息清楚地告知借款人,并且取得借款人的同意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这表明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平台可能会要求读取借款人的通讯录,并把借款人的信息委托给催收公司,以便进行催缴。规定出台以后,借款人可以要求平台撤回授权信息,如果对方拒绝就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并要求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五条:在展开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名称;第十六条: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第十七条: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第二十六条: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名义展开催收。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请立即停止在休息时间(中午12:00-14:00、晚上20:00-次日8:00)之间的催收骚扰,删除电话并停止对本人以外的人的骚扰,书面对本人致歉,并需要平台配合我去举报第三方催收公司。承诺今后每日催收电话不得超过三个以上,谢谢。如若平台不同意,我将投诉至深圳与北京金融监管局,举报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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