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剧院拒绝退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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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于3月11日在大麦购入《杜甫》舞台剧门票两张,共计560元,与主办方(四川大剧院,又名四川省演出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后告知不能退,再联系就不回复。 根据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 不退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该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包括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的单方面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如在大麦网销售演出门票),消费者在购买后的七天内提出退票是合法的。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而大麦的“不予退换”政策显然与这一法律规定相违背。该行为还可能构成利用格式 条款和技术手段来限制和排除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改签的合法权益,从而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 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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