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过期作废,商家未尽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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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关晖,于2021年3月22日在宝鸡市瑞力健身轩苑世家店办理了时长为一年半,价格1699元的健身卡。此健身卡自办理之日至今未激活。 办卡不久,由于家中老人突发脑梗需要我照顾,我没时间健身,于2021年7月2日电话及微信告知瑞力健身工作人员实情,需长期请假。当天瑞力的工作人员在微信里发来一张暂停单,并未微信或电话告知暂停时间。由于我的疏忽,也未点开看这个暂停单,也不知这个暂停单只是写了一个月时间(前几天打开才看到是写了暂停一个月)。 之后的时间,我就以为这张健身卡我并未激活,而且请了长假,等我得空了再去健身… 2024年6月18日,当我电话联系瑞力健身工作人员时,被告知此健身卡已过期已作废,不能补救,我非常气愤,想到了看能不能有地方维护我的权益 客户办了卡,并未激活,商家难道不应有告知和督促使用此卡的义务吗? 当时商家办卡时的承诺全然不说,客户未激活此卡,三年之中一个电话没给客户打过,更没尽到告知义务,态度强硬。无法协商。 如果我反映的问题可以解决,那么我的诉求是退费,如果不能退费,那争取保留我的正常消费权益 另外,我还想请问,是什么法律依据支持健身房,办了卡未激活,未消费,没提供服务,单方面作废此卡?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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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了解到,我投诉的宝鸡瑞力健身陈仓园店已搬迁到离之前店不远处,更名为<瑞力健身阳光天地店>,经营主体和人员未发生变化。从店长处了解到,(如下文字内容已录音)凡购买健身卡的客户,只要一经使用,才被认定为开卡。
而我交费后从未使用,既被认定为已过期,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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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中并末约定单次暂停时长(请假)
合约为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确定该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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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籍合约的第二条,明显不公平,加重了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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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激活的消费卡,视为已消费,是否违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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