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体贝力健身未提供发票及新合同,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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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文敏于2024年3月26日在康体贝力健身东莞麻涌嘉荣店,合同甲方为东莞市嘉旺健身有限公司付款1490元购买了健身半年卡,于2024年4月24日付款790元升级为健身两年卡,总付款2280元,商家并未提供发票及新合同予我。因本人怀孕搬回珠海居住,无法继续健身,最后锻炼记录是5月14日,与商家协商退款事宜,商家诸多阻挠不按合同条款履约不愿退款,侵害了我的权益。 我的诉求是按照合同第二条第三点第三节,本人愿承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商家扣除本人承担的三成违约金和已使用的两个月的健身费用,即817元,把余款1463元于两个工作日内退回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