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万和影城拒绝退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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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1日上午9点20分左右,购买南昌保利万和影城(联发广场店)19点的两张电影票,发现地址不对,于是需要退票,经多对此协商,不与退票。 "不支持退票”条款该如何认定?(1)该条款性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款是直接规定在电影票购买页面的,故应为格式条款。 (2)该条款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不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根据电影放映协会的规定,消费者是有权利申请电影票退票的,电影票也应该是支持退票的。而该影城设置了“不支持退票”的格式条款,是限制了消费者此项权利。使得不能观影的损失全部由消费者承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故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