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云之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拒绝退款引发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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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6月30日在无锡市梁溪区新鼎球大厦16楼的云顶美学诱导消费3000元,未拍摄,但商家拒绝退款,以已经服务为由推脱,但未造成实际损失,并且在未介绍情况下签署格式条款,让我赔付70%的违约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与写真馆签订的合同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不能明显减损另一方的权利的,而写真馆的合同减损了我作为消费者退费的权利,因此此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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