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配送延误及不当处理导致货物损坏的赔偿要求
蜂鸟
一、案件事实概述 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委托人通过贵司平台下单,约定货物(总价值人民币200元)应在2024年9月13日晚20:00前优先派送,鉴于货物为生鲜类,根据顺丰速运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应给予优先处理以确保货物新鲜度。然而,贵司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派送时间修改为2024年9月14日晚12:00前,且最终未能按时配送,导致收件人被迫自取,货物因延误解冻并散发腥臭,已不具备食用价值。 投诉与理赔过程:委托人于2024年9月14日下午通过贵司客服热线075583151111进行投诉,虽获得初步回应,但在后续理赔过程中遭遇重重阻碍。特别是工号为1440233的客服人员,其处理态度消极,行为失当,不仅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通过左右推诿、混淆事实等方式加剧了委托人的困扰,甚至给委托人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和恐吓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该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虽本案不完全适用邮政法(因涉及快递服务),但相关精神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应予以遵循。特别是关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形的赔偿规定,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赔偿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所代表委托人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货物全额赔偿:人民币200元,作为货物实际价值的补偿。 精神损害赔偿:鉴于贵司在理赔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精神压力和困扰,要求贵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提出]。 书面道歉:要求贵司就本次事件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书面道歉信,以挽回委托人的名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