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滴滴出行(网约车)处理时效慢
网友保保_Pe8Qlfy3
本人戴嘉俊,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联系方式188****9110,现实名举报:滴滴平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滴滴司机张师傅车牌苏EDC2200, 主题:关于苏州滴滴平台伙同司机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进行实名举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写信是为了就滴滴平台以及平台司机涉嫌侵犯我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行为进行举报。我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以下是具体的举报内容: 举报事实:本人2024年9月24日晚在滴滴平台选择乘坐滴滴快车,车牌号苏EDC2200,从苏州工业园区九华路景城邻里中心到苏州相城区建元路橡树湾花园3期,订单显示当晚22点46分结束,随机下车后发现价值1199元的全新未拆封华为耳机遗落车上,订单结束后2分钟内在平台拨打110反馈,5分钟内也多次联系司机无法接通电话,同步向平台反馈也没有立马联系上司机,并且平台在明确收到乘客财物丢失在车上的消息后仍继续给司机派单,未能让司机配合解决,最终导致本人财务丢失; 证据材料:上车下车均有监控录像作证是否在车上遗落耳机;订单记录以及电话沟通记录可以作证当时是第一时间联系的司机和平台;电话录音也可向滴滴平台调取; 结论与请求: 1、下车后发现东西丢失后立马联系司机为何一直故意接听电话,是否故意为之? 2、平台反馈遗失物品后为何仍然给司机派单,在我明确愿意承担来回路费的情况下,不让司机配合解决,平台是否存在管理责任? 3、乘坐的该车辆只有录音没有监控录像,在给乘客提供服务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作为消费者的保护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就以上三点,做出如下请求: 1、在滴滴车遍布使用的时候,车内仍然没有录像,如何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尤为重要,本人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滴滴平台的监管,就消费者财产安全如何保障的问题要求其自查反馈,有问题进行整改; 2、本人投诉滴滴司机,全程不接听电话,并且事后也没有给予电话回复,本人不能接受这样的服务态度,要求平台对于司机进行处罚; 3、滴滴平台对司机的管理不到位以及乘客财务丢失后的应急管理办法存在较大问题,同样应当承担本次相应的责任,作为滴滴平台的消费者,我应该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 我深知举报的重要性与严肃性,因此我保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