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才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及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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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原告邢海燕与被告于2024年1月11日在陕西才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学历提升协议》并支付5580元进行自考教育培训计划学习,后续被告开通课程与报名课程不符,导致原告不能按计划学习并未通过考试,经协调该费用转为成考教育培训费用并补缴6000元继续进行培训服务。 2024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24成人高考保录取协议》并补缴6000元进行成考教育培训计划,后因开通课程与报考课程再次不符,导致原告再次不能按照计划学习考试,全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2次缴费,原告要求开具发票,被告一直未提供,要求被告退费被拒绝。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被告明确表明自己失误未能履行合理义务,原告有权依法诉请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培训服务费用11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