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吉列留学退费纠纷及格式条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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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4年2月8日与金吉列留学公司签订关于马来西亚留学的合同,并当场缴费共2万余元中介费。后期因感到留学公司不专业处理问题想要退费并放弃留学计划(当时对方并未对我的留学申请做出任何处理,表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答应但当时并未告知解除合同需要扣除30%的费用。后期真正解除合同时退费一拖再拖,且最终突然提出要扣费30%。 我认为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已经发生的服务费,已经包含在扣除的培训费中。尚未发生的服务费,因为尚未发生,消费者一方也没有支付义务;已经支付的,因为服务未发生,教育机构应当退还。 .对于教育培训合同明确约定,退费要求另行扣除服务费的条款,我们认为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肖。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另外,在签订港澳留学合同时承诺澳门作为赠送服务申请诱导消费,但退费时不承认该事实,同时付款香港澳门留学费用却歪曲事实说是两笔不同的服务,要扣取两份服务费。诈*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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