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合同变更及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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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4月,交通银行业务员向我推荐泰康人寿保险的《家倍保康顺意外(交行)》,保单号为13353352,于2017年4月25日生效。当时业务员承诺各种意外造成的轻微伤、致残、致死都在此保险的理赔范围,2024年我从泰康的线上业务员了解到,这份保险的理赔范围变更为意外造成的残疾和死亡,之前承诺的轻微伤和轻伤之类不在理赔范围了,我认为泰康人寿单方面更改保险合同,业务员存在误导消费。 2、2019年5月份,泰康线上业务员向我推荐办理另一份名为《泰康家倍保意无忧保险产品计划》,保单号为16247898,于2019年5月29日生效。当时业务员说这份保单是在之前的保险基础上扩大理赔范围,增加理赔额度,诱导我办理此保险。实际上以上两份保单理赔范围和金额一致,不符合业务员承诺的那些内容。 我的诉求是以上两份保单全额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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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保单累计缴费金额为57803.2元,要求全额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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