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业务员虚假宣传及销售误导导致退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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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时,业务员存在虚假宣传和销售误导,隐瞒保单现金价值损失,诉求是全额退保。 本人母亲于2018年购买两份保险(保单号:37260380、40854568,产品名称是:泰康乐康宝(附加乐相伴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泰康乐安康)),业务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承诺说有病包病,只要生病去医院看病,可报销没有限额限制(实际并非如此,需要满足符合条件的重疾,最高赔付限额20万) 2、未明确说明退保损失,当前咨询保险公司,退保将会损失2/3多的本金。 3、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未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如下:依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第6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公众介绍保险知识、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讲解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性词语、集中性疑问、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行为以及保险消费中的各类风险等内容。实际投保人在投保时未翻看合同,业务员也未重点讲解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性词语和易引发纠纷的行为等内容。 第11条: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业务员偷换概念,将最高限额赔付20万,偷换为理财概念,业务员和投保人承诺说:“交够20年,会返还20万,当作存钱了,还能得一个终审保险!” 第24条:保险销售人员以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执业证件。业务员并未向投保人出示证件,此处我质疑该业务员是否有销售人员的资格证件 第25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并就以下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实际上,业务员未明确提示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仅给投保人口头承诺这个保险产品有病去医院看病报销,交20年就返还20万。 第35条:回访内容包括确认投保人身份和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等。实际上回访前,业务员和投保人说回复:“知道了”就可以。回访内容也并未就合同内容信息进行具体询问。 第36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 第40条: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明确提示投保人该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实际业务员在签订前并未明确提示。 4、根据《保险法》131条,要求全额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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