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续保及条款隐瞒问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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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事项如下 2019年本人杨琴(身份证号码:4201161****9206220)给孩子赵悦安(身份证号:4201161****9206231)购买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保险单号码:22351796(附件1:泰康人寿电子保单22351796部分相关内容)。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以及签订的合同中,保险公司及其保险经纪人存在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禁止欺*、隐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有知情权的违规行为: 1、 保险经纪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并未告知“首两次续保时保险公司需要审核,审核不通过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不同意消费者续保”这一条款。 2、 关于首两次续保的相关内容,保单合同只写“如果经审核后,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决定,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未注明保险公司审核的依据是什么、审核内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不同意续保。 3、 无视因武汉新冠疫情这种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手术的客观原因,以无法续保逼迫我们签下“腺样体相关疾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除外条款。 二、事情经过 2018年11月13日,被保人赵悦安出生; 2019年2月8日,购买泰康保险公司的“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被保人当时不满3个月,不存在任何腺样体相关的疾病。 2020年1月,被保人赵悦安于武汉市儿童医院耳鼻喉科就医,饶凯成主任医师诊断为腺样体肥大,建议并安排做腺样体切除手术。在等待手术期间,我们按照保险经纪人的要求打客服电话提前告知本次手术。随后,武汉市新冠疫情全面爆发、全城封控,我们的手术被迫取消。 2020年2月20日,我们发现保险无法续保,于是找到保险经纪人杨嘉伟,最后核实发现因为我们打电话告知过要做腺样体手术,保险公司审核后不同意我们续保。此时,我们才第一次了解到“首两次续保”相关条款里面的审核指的是什么。我们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希望公司能酌情考虑(因为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手术)。反复沟通后无果,我们于2020年3月23日被迫签了“后续关于腺样体相关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除外条款才得以续保。(附件2:与保险经纪人杨嘉伟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续保前并不知道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