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福珠宝诱导消费及多项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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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在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原价1600,折后1360—口价黄金,换算下来1346.65一克,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2.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 (单子只有价格没有克重,中途问过柜姐克重,柜姐的回答含糊其辞,并未告知具体克重)。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目的是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以及购买过程中未提到后面更换有20%工费,而是在我们付款后,签质保单的时候才说的,此项未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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