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福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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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湖南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官网:
http://www.zwf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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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536983
售后政策:
加盟热线:400-653-6983 企业邮箱:zhangwanfu@126.com
品牌简介:
张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1989年在香港成立,是集珠宝首饰设计、制造、销售、售后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民营企业。张万福始终坚持“诚信、创新、进取、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以“提供最优质的产品,最热情的服务,宁失千金,不失一信”为宗旨,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并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授予的多项荣誉和称号。2002年,随着国内珠宝行业的快速发展,张万福珠宝在深圳设立了国内总部;2006年,张万福珠宝正式登陆华中地区,将总部移至长沙;并于2010年荣获中国著名商标。 张万福致力于钻石、黄金、翡翠等精品珠宝的推广,深度发掘顾客的需求,传播“闪耀幸福光芒”的品牌理念,向顾客传递值得回味和珍藏的幸福观,倡导追求幸福、创造幸福、传递幸福的生活方式,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珠宝品牌之一。张万福已在华中、华南、华东、西南区域等各大城市开设近300家珠宝专营店,形成了完整的销售体系,让顾客自由享受最优质的珠宝服务。
被忽悠购买一口价黄金且未告知克重
我于2025年08月14日在邵阳市邵东县缤纷环球城张万福珠宝点被忽悠买了一口价黄金,期间询问克重,店家一直未告知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张万福珠宝戒指以次充好,参数不符承诺
五年前因为着急回老家结婚,在黔西县张万福珠宝买的戒指,50分,熬了一下午讲价到一万二,戒指当时参数不全,商家承诺绝对是vs. H以上,并承诺需要GAi证书随时拿去检验,因为当时我老公是在那边修高铁,修完之后我们就回遵义了,就没有在意这个事情 现在五年了,我想把戒指卖掉,给两家人看了,参数根本达不到vs,h,起码降低三个参数, 现在黔西县张万福门店已关闭,不知道怎么联系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以次充好
已完结
张万福珠宝金价不透明诱导消费要求退换货
我于2025年5月4日下午在湘潭张万福珠宝韶山中路店以约****旧金换新金,按克重换取了****的戒指,吊坠和手镯,余下部分****旧金被诱导换购了一口价的耳钉和素项链,共计5342元,当日金价798元/g,(柜员告知) 回收价 740元/g,远低于市场回收价,且未告知缘由。以一口价商品打75折为由,诱导换购,且柜员拒绝告知克重,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侵害了我的知情权,我的诉求是重新按克重换金,退还一口价商品,换购****的足金饰品,我另外补齐加工费。 法律依据: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购买时多次要求称重,柜姐未执行,吊牌儿也有意遮挡并以公司做账为由进行回收,保质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 2、不标示克重,涉嫌诱导消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黄金重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误导消费者购物具体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期间我有询问克重多少,店家没有告知耳钉和素链重量也并没有称重,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多于1000元/g,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 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3、未主动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局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已经构成偷税漏税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违反者处罚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以次充好
已完结
张万福珠宝诱导消费、隐瞒克重、要求退货退款
我家人于2025年3月9日在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老正街155号张万福珠宝店维修黄金耳环,导购告知耳环无法修复,可在店内换其他黄金首饰。后来我家人在导购的介绍下,拿旧耳环置换了个黄金吊坠。换完回到家,发现黄金吊坠无法适配自己的老款项链,于是带*坠和老款项链再次来到店内询问如何佩戴。导购告知我家人其项链是以前的老款,配新款的吊坠没那么好看,可以在店内挑选新款的项链去搭配,后来在导购的诱导下置换了新款项链。置换的吊坠和项链均为一口价的黄金,且项链是916的并非足金项链。在服务过程中,导购未告知我家人置换的吊坠及项链的克重,导致我家人在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1346/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是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要求退还旧金或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价格纠纷、以次充好
已完结
张万福珠宝涉嫌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张万福珠宝-2025年2月23日张万福珠宝以1500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哪吒首饰,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1300左右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实际重量只有1.1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3未任何出示正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
已完结
张万福珠宝:金戒指质量问题及退款纠纷
本人于2025年2月4日晚9点多在张万福无界购买金戒指一枚,商品质量问题,店长服务态度极差,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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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差、退款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已完结
张万福珠宝强制换购一口价黄金且拒绝退款
我于今天2.4号去张万福珠宝 本想把自己的克重黄金换款 也是想换一个一样是克重的 但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换成了一口价的 6300买一个4.2克的一口价黄金觉得非常不值得 然后去找柜姐 柜姐说什么也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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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已完结
张万福珠宝拒绝退款,涉嫌霸王条款
我于2025年1月29日在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张万福珠宝购买一个足银手镯,我送给我女盆友后尺寸不合适,购买不超过一小时不让退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我的诉求是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已完结
张万福珠宝以次充好,霸王条款引发投诉
我在1月26号于宁乡市五月广场一楼张万福珠宝店以k金大约9g的金子换一口价的饰品。该店给我兑换的仅有不到3克的金子,而且要求补了差价,该店有以下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第一,隐瞒克重,在我们多次要求询问克重的时候,不予回答或者搪塞、推脱、诱导消费,欺诈年纪比较大的老年人消费者误导消费。第二,他们存在霸王条款,没有提前告知,在我们第二天进行维权的时候,才把霸王条款拉出来压我们。第三,该店没有按照国家的换金标准,只是说K金能换一口价,不能换按克重的金子,强制我们购买一口价的金子。第二天我们去店里进行协商的时候,他们以我们故意损坏他们的珠宝为由,要求我们赔偿700手工费。但事实情况是,他们自己的珠宝存在质量做工差,衔接处拼接不实的问题。第二,他们店里存在江我们的旧金子掉包缺斤少两动手脚的情况。第一天与第二天,旧金子称的重量不同,店家以克重比原来少的克重来给我们算,价钱明显出现掉包损坏我们的利益,第三我多次向店长和店员征求解决意见,店长不予回答,并对我甩脸色态度非常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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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商品质量问题
已完结
张万福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且未主动开发票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并谎报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导致我1369元买了一克不到的戒指,当日店内金价600多一克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
已完结